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654號
聲 請 人 達利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朝永
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
一、請具狀釋明本件聲請公示催告之有價證券究為支票抑或本票
?
二、如為本票,請確認系爭本票是否有記載到期日,請一併登載
於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,如未載到期日,請記明「未載到期
日」,並提出更正後之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(影本須加蓋銀
行戳章)過院參辦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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