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642號
聲 請 人 沈吳密即沈友志之繼承人
聲 請 人 沈憶如即沈友志之繼承人
聲 請 人 沈至誠即沈友志之繼承人
聲 請 人 沈曉如即沈友志之繼承人
聲 請 人 沈慧如即沈友志之繼承人
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
一、請提出被繼承人沈友志之繼承系統表。
二、請提出沈友志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(逕向
被繼承人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)
三、請提出本件合法委任狀「正本」。
四、請分列股票號碼046-059各張股票及股數各為幾股?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