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示催告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催字,109年度,642號
TCDV,109,司催,642,202009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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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催字第642號
聲 請 人 沈吳密即沈友志之繼承人

聲 請 人 沈憶如即沈友志之繼承人

聲 請 人 沈至誠即沈友志之繼承人

聲 請 人 沈曉如即沈友志之繼承人

聲 請 人 沈慧如即沈友志之繼承人



 
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
一、請提出被繼承人沈友志之繼承系統表。
二、請提出沈友志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(逕向
  被繼承人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)
三、請提出本件合法委任狀「正本」。
四、請分列股票號碼046-059各張股票及股數各為幾股?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 
 
一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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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