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628號聲 請 人 郭信樟即郭水龍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一、請提出聲請人郭信樟之印文(台端聲請狀所附之印文為郭小 萍之印文)二、請提出被繼承人郭水龍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 件(逕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)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二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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