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示催告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催字,109年度,628號
TCDV,109,司催,628,202009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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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催字第628號
聲 請 人 郭信樟即郭水龍之繼承人



 
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
一、請提出聲請人郭信樟之印文(台端聲請狀所附之印文為郭小
  萍之印文)
二、請提出被繼承人郭水龍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
  件(逕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)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 
 
一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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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