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0539號
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
債 務 人 劉卉蓁即劉淑貞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貳仟捌佰玖拾玖元,
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七
點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
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
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債務人於民國93年5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80,000
元整,並約定於民國100年5月11日清償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
之7.5計付,延遲還本或付息時,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,
其逾期在六個月(含)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
過六個月部份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,並立有
消費性貸款約定書乙份可證。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八條約
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,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爰
此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,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
款本息。
二、查債務人於民國95年6月依「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
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」向各參與協商之債權
銀行達成分期還款協議,約定自95年6月起,分120期,利率
0%,依各債權銀行債權金額比率清償各項債務,至全部清
償為止。惟詎料前開協議並未依約繳款,前欠款金額屢經催
討仍未清償,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各債務並回復依各債權銀
行原契約約定辦理。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,自應給
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。
三、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並有附呈之借款約定
書影本可證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
,聲請核發支付命令。
釋明文件: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等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
書記官 賴日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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