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0284號
債 權 人 曾治為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貝霖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、苙森營造
有限公司、蔡杰森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債務人苙森營造有限公司之公司統一編號是否有誤?
並補正債務人貝霖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、苙森營造有限
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,債務人苙森營造有限公司之
公司統一編號若有誤載,並請具狀更正。
㈡確認附表二紙支票背書人之記載是否有誤?
㈢確認請求利率為何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
書記官 王凱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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