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0100號
債 權 人 陳定宇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子權、黃「景」棠發支付命令,本院
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確認債務人黃「景」棠姓名記載是否有誤?如有誤載,請
具狀更正之,並提出債務人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
略)。
㈢確認「黃錦堂」是否為本件債務人;若是,併請具體敘明
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。
㈣確認請求債務人黃錦堂「連帶給付」是否有誤?如有誤載
,請具狀更正之。(依狀附借據黃錦堂為一般保證人,依
民法第745條,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
執行而無效果前,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。)。
㈤確認請求金額「48萬元」是否有誤?(因與狀附借據借款
本金36萬元不相符)。
㈥原因事實記載「借款48萬元(含違約金)」為何意?請求違
約金之依據為何?(依狀附借據並無違約金之約定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
書記官 陳麗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