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30100號
TCDV,109,司促,30100,202009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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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30100號
債 權 人 陳定宇 
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子權、黃「景」棠發支付命令,本院
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  ㈡確認債務人黃「景」棠姓名記載是否有誤?如有誤載,請
   具狀更正之,並提出債務人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
   略)。
  ㈢確認「黃錦堂」是否為本件債務人;若是,併請具體敘明
   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。
  ㈣確認請求債務人黃錦堂「連帶給付」是否有誤?如有誤載
   ,請具狀更正之。(依狀附借據黃錦堂為一般保證人,依
   民法第745條,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
   執行而無效果前,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。)。
  ㈤確認請求金額「48萬元」是否有誤?(因與狀附借據借款
   本金36萬元不相符)。
  ㈥原因事實記載「借款48萬元(含違約金)」為何意?請求違
   約金之依據為何?(依狀附借據並無違約金之約定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麗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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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