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0090號
債 權 人 廖曼汝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丞豐餘建材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
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各自票權,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確認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?
㈢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。【因所載原因事實
(關源森)與狀附證據(丞豐餘建材有限公司、關源森)不
符?】
㈣確認關源森是否為本件債務人?如是,請具狀更正。
㈤確認附表支票票號CKA1647823、CKA1647822、CKA1647813
、CKA2251399、CKA1647814共5張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?(
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)
㈥確認請求聲明是否有誤?(請區分對丞豐餘建材有限公司
及關源森各自請求金額為何?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
書記官 黃珮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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