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9965號
債 權 人 胡鈞皓即皓勝機電工程行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阿泰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確認債務人姓名為何?並補其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
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
㈢提出債務人向債權人公司購買零散電料五金材料之釋明文
件。(如:訂購單、送貨單、簽收單、發票或收據)
㈣提出債務人積欠債權人公司出工款45,941元之釋明資料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
書記官 鄭淑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