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29965號
TCDV,109,司促,29965,202009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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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29965號
債 權 人 胡鈞皓即皓勝機電工程行



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阿泰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  ㈡確認債務人姓名為何?並補其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
   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
  ㈢提出債務人向債權人公司購買零散電料五金材料之釋明文
   件。(如:訂購單、送貨單、簽收單、發票或收據)
  ㈣提出債務人積欠債權人公司出工款45,941元之釋明資料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淑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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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