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9924號
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璞緹即吳孟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人之權利能力,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,民法第6條定有明 文。次按有權利能力者,有當事人能力;原告或被告無當事 人能力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,民事訴訟法第40條 第1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定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璞緹即吳孟霏發給支付命令,惟 查:債務人吳璞緹即吳孟霏業於民國109年8月24日死亡,此 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基本資料表在卷可證。是以債務人 因死亡而喪失權利能力與當事人能力,則債權人聲請對已死 亡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之請求,依上開規定,於法不合,應 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 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
書記官 黃珮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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