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29761號
TCDV,109,司促,29761,20200930,2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29761號
債 權 人 誠岱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潘義德 
債 務 人 光超建材工業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蕭炎奉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叁萬肆仟伍佰伍拾玖
  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
 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月  30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珮華

1/1頁


參考資料
誠岱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光超建材工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廠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