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9655號
債 權 人 羅宗賢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承泰峰國際有限公司、高健彬、張慧如
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提出委任契約書影本。
㈡提出委任撰狀費新臺幣8,000元之釋明資料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
書記官 賴日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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