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9322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人 臺中市烏日區農會
法定代理人 魏周森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許日清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,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,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 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二、次按人之權利能力,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。死亡之人無權利 能力,亦無當事人能力,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 40條第1項規定自明。又支付命令之聲請,其債權人(即聲 請人)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三、經查,債務人許日清已於民國105年9月5日死亡,而無當事 人能力,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憑。揆諸前開說明,債權人聲請 對其核發支付命令,於法即有未合,應予駁回。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