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9322號
債 權 人 臺中市烏日區農會
法定代理人 魏周森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許錫榮、許日清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
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請求標的金額(即聲明)是否有誤?(按許日清依借
據所載為保證人,何以和借款人許錫榮負連帶責任?)
㈡承上,若無誤,請表明對許日清之請求依據及其相關釋明
文件。
㈢提出債務人許錫榮、許日清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
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
書記官 廖碩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