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9194號
債 權 人 游進富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謝英猷、陳正吉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
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已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
度訴易字第17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屬同一債權重覆聲
請,債權人繳納裁判費前,請先注意。)
㈡確認請求金額是否正確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
書記官 黃珮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