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9184號
債 權 人 洪昊宇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羅楷傑、張凱雄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
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提出匯款金額466000元之釋明文件(台端僅附一張匯款31
萬元收據影本)。
㈢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未依約清償「借款」之記載是否
有誤?如有誤載,並請具狀更正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
書記官 夏進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