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29184號
TCDV,109,司促,29184,202009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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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29184號
債 權 人 洪昊宇 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羅楷傑張凱雄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
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  ㈡提出匯款金額466000元之釋明文件(台端僅附一張匯款31
   萬元收據影本)。
  ㈢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未依約清償「借款」之記載是否
   有誤?如有誤載,並請具狀更正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夏進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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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