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9136號
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
債 務 人 詹元綺即詹建隆即詹木松之繼承人
債 務 人 詹皓閔即詹建隆即詹木松之繼承人
債 務 人 顏豐玲即詹建隆即詹木松之繼承人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詹建隆即詹木松之遺產範圍內向債
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貳佰柒拾壹元,及其中新
臺幣肆萬捌仟壹佰叁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八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於繼承被繼承
人詹建隆即詹木松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
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
書記官 鄭淑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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