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29055號
TCDV,109,司促,29055,202009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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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29055號
債 權 人 良機企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榮華 

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甘忠民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提出營業損失156,000元之計算式。
  ㈡提出債務人積欠租金81,000元之計算式。
  ㈢提出豐田3SDK7鏟土機價值44萬元之釋明資料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珮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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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良機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