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28935號
TCDV,109,司促,28935,202009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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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28935號
債 權 人 賴𨥭澤 
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涂銘山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00年7月12日起算是否有誤?如有誤載
   ,並請具狀更正(按支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,依票據法第1
   30條規定,支票之執票人應於該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
   示。再依票據法第144條準用同法第95條規定:「匯票上
   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,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
   為承兌或付款之提示……」尤明定支票應為付款之提示。
   同法第133條復規定:「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
   時,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……」亦明示利息之
   起算日為付款提示日。台端依據票據關係請求,應以到期
   日即退票日起算利息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夏進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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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