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8934號
債 權 人 珈馥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朱惠娟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新思咖啡有限公司、郭勇茂發支付命令
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陳報請求金額計算式。
㈡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09年3月30日是否有誤?(利息應自約
定清償期翌日起算)
㈢確認郭勇茂是否為本件債務人,若是,併請具體敘明對其
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,並提出釋明資料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
書記官 廖碩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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