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28934號
TCDV,109,司促,28934,202009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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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28934號
債 權 人 珈馥國際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朱惠娟 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新思咖啡有限公司郭勇茂發支付命令
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陳報請求金額計算式。
 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09年3月30日是否有誤?(利息應自約
   定清償期翌日起算)
  ㈢確認郭勇茂是否為本件債務人,若是,併請具體敘明對其
   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,並提出釋明資料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碩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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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珈馥國際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新思咖啡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