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8812號
債 權 人 彭文昌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廖勇程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。(因所載原因事實
與狀附證據不符)
㈢釋明債權人為本件合會會款請求之會首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
書記官 鄭淑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