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28812號
TCDV,109,司促,28812,202009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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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28812號
債 權 人 彭文昌 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廖勇程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  ㈡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。(因所載原因事實
   與狀附證據不符)
  ㈢釋明債權人為本件合會會款請求之會首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淑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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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