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28788號
TCDV,109,司促,28788,202009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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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28788號
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


債 務 人 廖惠鈴 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叁仟零陸拾貳元,及如附
  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 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
  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㈠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『自民國104年9
   月1日起,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
   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,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15。』故
   請求予以限縮。
  ㈡查相對人曾於民國95年間參加債務協商並達成協議,約定
   自民國95年7月起,以新臺幣44,743元,利率4.25%,共分
   204期,每期新臺幣308元,每月10日清償欠款。惟自協商
   成立後,相對人僅清償新臺幣3,395元(計不足12期),本
   行遂依協議書第三條行使加速條款並恢復原所訂立契約之
   約定,請求相對人給付到期未清償之消費帳款。
  ㈢經查相對人於民國93年5月14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
   契約,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
   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
   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,並須於當(次)月
   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,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
   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,並按月計付新臺幣500元
   之違約金,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。
  ㈣相對人截至民國96年5月9日止共計結帳為43,062元未按期
   給付,其為自民國93年5月14日起至民國96年5月9日止之
   消費款。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
   給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釋明文件:戶籍謄本,協議書,信用卡申請書,約定條款,帳務
     明細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 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淑英
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28788號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廖惠鈴  │自民國104年9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14.99%  │
│  │43062 │     │月1日起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│   │     │自民國96年5 │至民國104年8│年息20%    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月10日起  │月31日止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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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