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8694號
債 權 人 歡喜之樓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游明宗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玉芬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請提出游明宗為歡喜之樓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
(如縣市政府備查函等),並載明其任期。
㈡請提出①臺中市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8樓2建物登記第一
類謄本(含所有權部、所有權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)②債務
人陳玉芬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
書記官 賴日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