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8524號
債 權 人 陳輝政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萬神殿全球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
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,000元(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
第4款規定:「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」
,亦即於「督促程序」係採定額徵收標準,係就「同一債
權人」對「同一債務人」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
費新臺幣500元。本件乃不同債權人對債務人為分別請求
,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。)
㈡債務人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
㈢提出請求原因事實相關釋明資料。
㈣確認債權人為陳輝政是否有誤?請列全部債權人姓名、地
址及提出債權人8人之蓋章。
㈤委任狀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2 日
書記官 黃珮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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