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8490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代 理 人 郭曉鳴
債 務 人 賴科宏即賴籽實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新臺幣陸萬陸仟捌佰肆拾玖元,及其中新
臺幣壹萬零陸佰叁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八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當期(月)
繳款延滯時,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,連續二個月繳款延
滯時,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,連續三個月繳款
延滯時,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,惟每次連續收
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
書記官 鄭淑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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