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8344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債 務 人 藍堃平
一、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叁佰叁拾玖元,及
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零陸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
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㈡債務
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伍佰壹拾貳元,及自
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八
點九九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
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
期超過六個月以上,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
十計算之違約金。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
書記官 夏進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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