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8315號
債 權 人 吳沅蓉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廖靜珠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提出債務人借款60萬元及20萬元之相關釋明資料,如:借
據、匯款資料。(因台端所附本票票號CH341771、CH3417
66二張本票無發票日記載,為無效票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
書記官 鄭淑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