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8265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
債 務 人 陳宣亨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柒拾伍元,及自
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
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遲延利息,另自民國一0四年九
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
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本行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(中華民國106年1月17
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)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
公司,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,合先敘明。
㈡緣相對人陳宣亨於民國94年8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,額度新
臺幣30,000元整。借款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清償之本
金餘額。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.
00%,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,
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;若相對人於動用借款額
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(含利息及各項費用)超過聲請人所准相
對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,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,相
對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。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
應付款時,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應立
即償還全部借款;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 %計付。立有現
金卡約定事項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。
㈢查相對人陳宣亨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21,675元整,及自民國
95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。依民事訴訟法
第五0八條之規定。狀請 鈞院鑑核,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
,實感德便。
釋明文件:電腦催收畫面及現金卡申請書及約定繳款影本、
新戶謄、合併函各1份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
書記官 何淑鈴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