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8173號
債 權 人 孫銘賢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廖家輝、洪愛玉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
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台端聲請金額為新臺幣550,000元,惟其中新臺幣50,000
元為利息,非經約定不得再為計息。如無法提出利息得再
計息之釋明資料,應具狀撤回該部分之計息。
㈡並請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。
㈢請提出債務人廖家輝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
、洪愛玉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之最新戶籍
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
書記官 施玉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