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8075號
債 權 人 沈正信
債 務 人 丞豐餘建材有限公司
債 務 人
兼法定代理 關源森
人 之1
債 務 人 黃苡庭
一、㈠債務人丞豐餘建材有限公司、黃苡庭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
新臺幣壹拾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
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㈡債務人黃苡庭、關源森應向債權人連
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四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
書記官 夏進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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