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7930號
債 權 人 蔡志文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蕭志明、劉淑芬、凱麗詩國際有限公司
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(因所載原因事實與
狀附證據不符,原因事實載明債務人公司「進貨」為由,
所附證據為借據)。
㈢確認請求聲明請求債務人三人「共同給付」及督促程序費
用由債務人「共同連帶比例負擔」記載是否有誤?如有誤
載,請具狀更正之。(是否欲請求債務人「連帶給付」及
「連帶」負擔?)。
㈣陳明本件借款人為何?連帶保證人?
㈤提出具有貸與人姓名之借款契約書影本。
㈥確認請求「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「百分之五」計算之利息,暨以借款總額依年利率
「百分之二十」計算之違約遲延利息」是否有誤?如有誤
載,請具狀更正之。(依利息5%加上遲延利息20%,為年息
25%,已超過利息最高限制百分之二十,債權人對於超過
部分之利息,無請求權。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
書記官 陳麗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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