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27930號
TCDV,109,司促,27930,202009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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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27930號
債 權 人 蔡志文 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蕭志明劉淑芬凱麗詩國際有限公司
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  ㈡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(因所載原因事實與
   狀附證據不符,原因事實載明債務人公司「進貨」為由,
   所附證據為借據)。
  ㈢確認請求聲明請求債務人三人「共同給付」及督促程序費
   用由債務人「共同連帶比例負擔」記載是否有誤?如有誤
   載,請具狀更正之。(是否欲請求債務人「連帶給付」及
   「連帶」負擔?)。
  ㈣陳明本件借款人為何?連帶保證人?
  ㈤提出具有貸與人姓名之借款契約書影本。
  ㈥確認請求「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
   按年息「百分之五」計算之利息,暨以借款總額依年利率
   「百分之二十」計算之違約遲延利息」是否有誤?如有誤
   載,請具狀更正之。(依利息5%加上遲延利息20%,為年息
   25%,已超過利息最高限制百分之二十,債權人對於超過
   部分之利息,無請求權。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麗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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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凱麗詩國際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麗詩國際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