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27913號
TCDV,109,司促,27913,202009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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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27913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




債 務 人 史張元潔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,及自民國九十五年
  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
 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
  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
 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  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(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
  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)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,
  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,合先敘明。
  ㈠緣相對人史張元潔於民國94年3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
   新臺幣100000元整。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清償之本
   金餘額。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
   2.00%,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
   時,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;若相對人於動用
   借款額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(含利息及各項費用)超過聲請
   人所准相對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,且差額超過最低應
   付款時,相對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。期間如未
   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,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視為
   全部到期,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;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
   20.00%計付。立有現金卡約定事項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
   。
  ㈡上開借款相對人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00000元整,及自民
   國095年0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,迭經催
   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,誠屬非是,依上開約定,本件借款
   應視全部到期;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,並應給付上
   開借款之延滯利息。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
   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。狀請鈞院鑑核,賜准予發給
   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[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,若計收利
   率有逾年息百分之15者,均以年息百分之15(日息萬分之
   4.1)計收至清償日止。]釋明文件:如附件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3 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3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凱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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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