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27861號
TCDV,109,司促,27861,20200903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27861號
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
代 理 人 謝孝晴 
債 務 人 顏生財即蔡金美之繼承人


債 務 人 徐儷蘋即蔡金美之繼承人


債 務 人 徐雅琪即蔡金美之繼承人


 
一、㈠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蔡金美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
   帶清償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,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
  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
   國九十五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計收違約金新臺幣伍
   佰捌拾柒元。
  ㈡債務人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蔡金美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
  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3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3 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日添

1/1頁


參考資料
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