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7818號
債 權 人 頂好文心春之頌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周楨堂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柳宏璋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【 ㈠掛號郵件回執影本。㈡補正周楨堂現為頂好文心春之頌管 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(如最新之縣市政府備查函或 最新之選任主任委員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)。㈢確認請 求原因事實債務人為「黃翊琳」之記載是否有誤?㈣確認請 求金額4,556元是否有誤?(未到期管理費,不得依督促程序 請求)並陳報請求金額計算式。】,此項裁定已於109年9月8 日送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。
二、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 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
書記官 黃珮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