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7818號
債 權 人 頂好文心春之頌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周楨堂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柳宏璋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:
㈠掛號郵件回執影本。
㈡補正周楨堂現為頂好文心春之頌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
明文件(如最新之縣市政府備查函或最新之選任主任委員
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)。
㈢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為「黃翊琳」之記載是否有誤?
㈣確認請求金額4,556元是否有誤?(未到期管理費,不得依
督促程序請求)並陳報請求金額計算式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
書記官 黃珮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