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27818號
TCDV,109,司促,27818,202009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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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27818號
債 權 人 頂好文心春之頌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周楨堂 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柳宏璋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:
  ㈠掛號郵件回執影本。
  ㈡補正周楨堂現為頂好文心春之頌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
   明文件(如最新之縣市政府備查函或最新之選任主任委員
   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)。
  ㈢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為「黃翊琳」之記載是否有誤?
  ㈣確認請求金額4,556元是否有誤?(未到期管理費,不得依
   督促程序請求)並陳報請求金額計算式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3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3 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珮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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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