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27697號
TCDV,109,司促,27697,202009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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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27697號
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


債 務 人 林昱昕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叁佰捌拾捌元,
 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
  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㈠緣債務人林昱昕於民國108年9月27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
   臺幣20萬元整,借期至民國115年9月27日屆滿,利率約定
   自撥款日起,依債權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
   12.44%機動計息,按月計付。
  ㈡上開債務,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,按原借款利率
   1.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,不另收違約金。每次違
  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,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
   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。若為零利率貸款者,遲延利息利率
   依法定利率5%計算。(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)
  ㈢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民國109年6月27日,經債
   權人屢次催索,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,誠屬非是,依契約
   規定,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,債權人自得請求債
   務人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新臺幣186,388元及其所示之
   利息、遲延利息。
  ㈣依民事訴訟法508條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賜准對債
   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  釋明文件:借款約定書、授信總約定書、戶籍謄本、往來明
  細、利率變動表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1 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 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1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珮華
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27697號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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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1│新臺幣│林昱昕  │自民國109年0│至民國110年0│年息15.888%  │
│  │186388│     │6月27日起  │2月26日止 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│   │     │自民國110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13.24%  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2月27日起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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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