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7634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債 務 人 張富嵋即張鴻銘之繼承人
債 務 人 張柏祥即張鴻銘之繼承人
債 務 人 張慈慧即張鴻銘之繼承人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鴻銘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
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玖仟捌佰壹拾玖元,及其中本金新臺幣
壹拾貳萬零柒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
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
書記官 廖碩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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