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26801號
TCDV,109,司促,26801,20200907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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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26801號
債 權 人 王建東即南天王商場辦公室
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蘇環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確認債權人之名稱為何?並提出相符之印文。(因聲請狀
   所載為王建東即南天王商場辦公室,109年9月3日陳報狀
   之債權人則為南天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)
  ㈡提出南天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備查函及法定代理人為
   王建東之釋明文件。
  ㈢提出汽車契約書影本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7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7 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夏進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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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