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6801號
債 權 人 王建東即南天王商場辦公室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蘇環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債權人之名稱為何?並提出相符之印文。(因聲請狀
所載為王建東即南天王商場辦公室,109年9月3日陳報狀
之債權人則為南天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)
㈡提出南天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備查函及法定代理人為
王建東之釋明文件。
㈢提出汽車契約書影本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
書記官 夏進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