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26783號
TCDV,109,司促,26783,20200916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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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26783號
聲 請 人 何苡暄 
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戊林有限公司邱馨瑩請求發支付命令
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支付命令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 109年8月2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,該裁定業於109年 9月1日送達於聲請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聲請人逾期迄 未補正,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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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戊林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林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