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25724號
TCDV,109,司促,25724,20200903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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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25724號
債 權 人 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 

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裕堂即臺北市私立艾而語文短期補習班
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。債權人之請求 ,應釋明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、第2項定有明 文。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上開規定,或依聲請之意 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 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林裕堂即臺 北市私立艾而語文短期補習班給付交易價金,並提出債務人 會員資料系統截圖一紙為證,然觀之該截圖,其會員之企業 名稱為臺北市私立艾而歐語商務英語短期補習班,代表人為 陳玫華,本院無從自形式上認定其與債務人林裕堂即臺北市 私立艾而語文短期補習班有何干涉,債權人亦未釋明請求之 關聯性,故經本院於民國(下同)109年8月17日發函通知債 權人於收受送達次日起五日內補正其相關釋明,該項通知業 於109年8月19日送達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稽。惟 債權人之補正文件並未釋明二者之關聯性,依首開規定,其 聲請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 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
書記官 施玉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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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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