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裁定股票買回價格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字,109年度,74號
TCDV,109,司,74,202009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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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74號
聲 請 人 中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劉福壽 


 
一、按非訟事件法第26條規定:第13條規定之費用,關係人未預
  納者,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;逾期仍不預納者,應駁回其聲
  請。
二、聲請人與相對人劉松熙等13人間聲請裁定股票買回價格事件
  ,聲請人聲請時未繳納聲請費,查本件聲請標的價額核定為
  新臺幣49,275,056元(聲請狀附表所示持有股數共計6,159,
  382股,每股聲明以8元計算,0000000x8=00000000)。依非
  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3000元。茲依非
  訟事件法第26條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
  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李悌愷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聲明不服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其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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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