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扣押薪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勞補字,109年度,325號
TCDV,109,勞補,325,202009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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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勞補字第325號
原   告 台新國際商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


一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薪資事件,依民事訴訟法第244
  條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
  :補正請求被告陳博義、陳昱宏楊鴻銘蔡鋒諺徐藝瑄
  、張碩哲與陳昱儒為給付之訴訟標的暨其原因事實,及該部
  分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。蓋原告主張訴外人施學謀受被告
  宗承工程行雇請,被告宗承工程行應依本院移轉命令將施學
  謀之薪資給付原告等語,惟未提及被告陳博義昱宏楊鴻
  銘、蔡鋒諺徐藝瑄張碩哲與陳昱儒應為同一給付之原因
  事實暨其原因事實(例如上開被告既非施學謀之雇主,亦非
  移轉命令所定應給付之人,其等為何需依照上開命令給付予
  原告),及該部分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逾期即駁回其訴
  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月  15  日
         勞動法庭  法 官  林世民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吳淑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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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