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98號
原 告 王琼茵
訴訟代理人 何中慶律師
被 告 薩摩亞商志強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維家
訴訟代理人 古富昇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(下同)109年10月21日下午3時,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,請兩造及原告本人到庭。 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判決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於109年9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,就兩造間勞動契約 是否存在之事實尚待釐清,為維護兩造權益,有再開辯論必 要。為促進訴訟,請兩造就下列事項表示意見,並提出相關 證據,繕本逕送對造:㈠被告於108年11月18日所寄發之錄 用通知經原告承諾後,是否業經被告於108年11月28日合法 撤銷?㈡斟酌本件勞動契約是否存在,及兩造其他攻防之爭 點與舉證,請兩造陳明有無意願試行和解或調解。三、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
書記官 王薇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