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更一字第2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莊文秀
被 上訴人
即 被 告 佑典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清江
被 上訴人
即 被 告 廖慶霖
陳家瑩
陳韻如
鄭湘琪
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年度重訴更一字第2號分配表異議之訴等
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608
萬9000元【詳見上訴聲明欄所載】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9
萬43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
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
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本裁定
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
書記官 陳建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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