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配表異議之訴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更一字,108年度,2號
TCDV,108,重訴更一,2,20200910,3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重訴更一字第2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莊文秀 


被 上訴人
即 被 告 佑典開發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林清江 
被 上訴人
即 被 告 廖慶霖 


      陳家瑩 
      陳韻如 


      鄭湘琪 


 
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年度重訴更一字第2號分配表異議之訴等
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608
萬9000元【詳見上訴聲明欄所載】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9
萬43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
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
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夏一峯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本裁定
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建分

1/1頁


參考資料
佑典開發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