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61號原 告 長青開發建設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永成 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律師複 代理人 胡玉龍 被 告 洪明輝 訴訟代理人 丁威中律師複 代理人 黃鈴育律師追加被告 洪明隆 洪甘珠 洪美蘭 洪美雪 洪美玲 陳金樹 陳鴻松 陳鴻璋 陳淑津 陳鴻彬 陳舒慧 陳劉玉雪 陳佩卿 陳佩瑜 陳鴻模 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文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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