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52號
上 訴 人 柯麗容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寅森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上訴人對
於民國109 年8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
件訴訟標的價額前已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778 萬元,則上訴人
之上訴利益應為778 萬元(其餘附帶請求部分不併算),應繳第
二審上訴裁判費117,033 元,上訴人僅繳納1,500 元,尚應補繳
115,533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
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,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
書記官 紀俊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