遷讓房屋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08年度,752號
TCDV,108,重訴,752,20200924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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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重訴字第752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上 訴 人 柯麗容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寅森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上訴人對
於民國109 年8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
件訴訟標的價額前已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778 萬元,則上訴人
之上訴利益應為778 萬元(其餘附帶請求部分不併算),應繳第
二審上訴裁判費117,033 元,上訴人僅繳納1,500 元,尚應補繳
115,533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
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,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 楊珮瑛
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紀俊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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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