股份移轉登記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08年度,150號
TCDV,108,重訴,150,20200907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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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50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黃維靖 

      黃瑞宗 
      林怡曼 
      黃絜琳 


被上訴人
即 原 告 林兆泰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股份移轉登記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
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
定為新臺幣(下同)30,738,573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3,768
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
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
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9  年  9  月  7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賴秀雯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楊雅婷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
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新臺幣1,000元。其餘
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9  年  9  月  7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淑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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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