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29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李全騰
法定代理人 李惠民
送達代收人 林翰嵩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文彬間因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29號損害賠
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
下同)164萬1415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萬2萬6002元,未據上訴
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
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忠城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
書記官 黃佳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