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08年度,129號
TCDV,108,重訴,129,20200924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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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29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李全騰 
法定代理人 李惠民 
送達代收人 林翰嵩 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文彬間因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29號損害賠
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
下同)164萬1415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萬2萬6002元,未據上訴
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
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
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楊忠城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佳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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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