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51號
上 訴 人 陳吉雄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育智間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
108年度訴字第951號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上訴
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0萬元,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
16上訴裁判費計算方式之規定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,100元,未
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
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
書記官 蘇文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