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70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許智成
被 上訴人 江嘉祐即江達和承受訴訟人
即 原 告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房屋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
年8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標的價
額為新臺幣(下同)53萬96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,此
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
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
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
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清洲
法 官 林宗成
法 官 林婉昀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
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。其餘部
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
書記官 蕭訓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