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無權占有房屋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8年度,770號
TCDV,108,訴,770,20200909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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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770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 許智成 
被 上訴人  江嘉祐江達和承受訴訟人
即 原 告     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房屋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
年8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標的價
額為新臺幣(下同)53萬96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,此
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
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
回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9  年  9  月  9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審判長   法 官 張清洲
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宗成
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婉昀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
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。其餘部
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9  年  9  月  9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蕭訓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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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