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8年度,56號
TCDV,108,訴,56,20200903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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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56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謝咨沂 


被 上 訴人
即 被 告 張峰瑞 
      張育銚 
      蔡岳霖 
      謝武宏 

      張俊雄 

      張史芳 
      張史興 


      張耀庭 
      張廉禎 
      張梅暉 
      張梅貴 

      張梅秀 
      林碧華 
      張榕峻 
      張榕殷 
      張祝華 
      張光憲 
      張宇光 
      張玉朋 
      張鳳暇 
      張秀春 
      賴文君(即失蹤人張金麟之財產管理人)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8 月
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
經查,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5,214,179 元(參見
卷附公告土地現值及公告地價查詢記載土地公告現值56821 元/
㎡×367.06㎡×1/4 =0000000.065 元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)
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79,017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
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
納第二審裁判費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3   日
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
               法 官 賴秀雯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判
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3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明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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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